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被罚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拒不配合市场监管执法、拒绝提交有关材料的网络经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该案是广州市首宗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经营者拒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交有关材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2021年11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经营该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司进行检查,并向公司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配合提供该APP的相关资料,但该公司未履行平台义务在限期内按要求提供。据此,该局对该公司拒绝配合提供经营资料的行为作出罚款12600元的处罚。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经营已是当下主流交易模式,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义务配合执法活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执法检查是市场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规范企业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任何企业不得拒绝、阻碍执法,否则可被处以五千至三万元的罚款。同时,在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时,有阻碍或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隐匿、毁灭证据情节的,还会被从重处罚。
商户拒不配合抽检?停业罚款!
今晚报讯(记者王绍芳)食品安全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以问题为导向能够准确发现不合格食品,可以及时预警、控制风险和危害扩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然而,个别商户却干扰执法拒不配合抽检。近日,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餐饮商户拒绝配合食品安全抽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某检测机构受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到鼓楼街某餐饮商户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检人员依法出示抽样检验文书和相关证件,并现场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但该店现场负责人以抽样人员身份不明、采样量过大等非正当理由拒绝在有关文书和单据上签字或盖章。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该店负责人,明确告知抽样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并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抽检工作,但经多次沟通、劝解、提醒,该店现场负责人仍未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盖章,最终导致检测机构没有完成该次抽检采样任务。
为坚决打击和震慑食品安全“拒抽”违法行为,市场监管人员依法对该商户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开展普法宣传,当事人深刻认识到“拒抽”行为已触犯法律,在后续工作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当时的冲动行为追悔莫及。依据相关法规,鼓楼街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罚3万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监行处(2019)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常德市某区长家山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经营场所,张贴有对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必舒”牌榕敏颗粒进行宣传的海报,含有“某乐势医药咳喘新特药无处不榕敏无需辩证快速解决各类咳喘难题全国独家产品安全镇咳不成瘾全家老小都可用中国医药出口前20强企业荣誉出品”等宣传内容。该卫生服务站销售的“克必舒”牌榕敏颗粒由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供货。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向该局提供了相关资料,该公司业务员并未制作张贴过上述内容的宣传海报。
该局于2020年1月5日向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监行告(2019)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依法处罚3万元。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于1月10日向该局邮寄提交了《对“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回函》,回函中说明了其生产的“克必舒”牌榕敏颗粒药品的销售渠道,并否认在该局辖区内进行过药品广告宣传,认为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拟对处罚不妥当,但并未提到前后两次收到本局送达的调查通知书为何不履行配合该局调查工作法定义务的原因。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收到两次调查文书后,均置若罔闻、不予理睬,蓄意回避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直到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进行处罚时方才予以回应。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予以追究。
2020年1月14日,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监行处(2019)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1月15日,向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7月16日,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监催告(2020)2号催告通知书,要求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3万元及加处的罚款3万元,合计6万元。同日,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该催告通知书,至今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监行处(2019)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常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监行处(2019)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立即缴纳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6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薛*
审判员毛**
审判员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朱*
一审:董怀宇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