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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集团和邯矿集团为何先实行管理主体合并,而非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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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作为国内知名的煤炭采选企业,冀中能源集团基本上由以下5大煤炭集团组成:

1、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峰峰集团”)。

2、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邯矿集团”)。

4、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张矿集团”)。

5、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然,还包括冀中能源集团控股,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参股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冀中能源”)。

5大煤炭集团中,峰峰集团和邯矿集团总部均位于邯郸市。

2024年3月29日,冀中能源集团在峰峰集团召开会议,宣布了关于峰峰集团与邯矿集团管理主体合并的决定,对于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和邯矿集团来说,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什么是管理主体合并呢?

不妨先来说说管理主体的概念。

所谓管理主体,是指在管理活动中,承担和实施管理职能的人或组织。包括各级各类领导者、管理者和各种管理机构。

管理主体合并就是峰峰集团和邯矿集团两个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和各种管理机构层面上的合并。

那么,峰峰集团和邯矿集团既然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不上来就实行公司合并呢?

先来说说峰峰集团和邯矿集团两家单位的股权结构。

峰峰集团由两大股东组成,分别是:

1、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4.676%。

2、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324%。

邯矿集团由三大股东组成,分别是:

1、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8.5322%。

2、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7658%。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702%。

显然,峰峰集团和邯矿集团并非冀中能源集团的独资股东。

其次,再来说说峰峰集团和邯矿集团的出资企业。

截至目前,峰峰集团直接出资企业56家,其中: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40家,参股企业16家;

邯矿集团直接出资企业28家,其中: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18家,参股企业10家。

两家企业有一个共同点,均参股冀中能源集团的上市公司冀中能源。

如果进行公司合并,从体量上讲,最大可能就是峰峰集团吸收合并邯矿集团。

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涉及到诸多法律和税务事项,起码需要以下几个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2、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担。

3、合并后需通过一定方式向债权人公告。

同时量大公司合并既面临股权多远化的问题,还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权转移问题,操作起来会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由于改革迫在眉睫,所以先进行峰峰集团与邯矿集团管理主体合并,等时机成熟再进行公司合并,不失为目前一种合理而有效的举措。